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建设和管
理, 引领全市新媒体规范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国共产党党务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 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8〕123 号)、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 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 国办秘函〔2019〕19 号 ) 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6 号)有关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 是指全市各级党 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民主党派、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设的网站以及在微博、微信、抖音等第 三方平台上以本单位名义注册开设的账号或应用, 以及自行开发 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各级党委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党委、人大、政协、 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开办
的新媒体的主管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和 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办的新媒体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 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第四条 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 办"的原则确定, 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 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持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机构作为承办单位, 具体落 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 承担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 维护、安全防护, 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 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属地管理的原
则, 接受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与整合
第六条 鼓励全市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 注册、开通党政群 网站及新媒体账号, 积极开展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 拓宽政务信 息传播途径,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不断完善便民服务功能。
第七条 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 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
第八条 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账号的名称应符合《互联网用 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定位, 以实用、实际、 实效为原则, 名称简洁、直观、规范, 头像鲜明、端庄、文明。
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 政府系统以外各单位网站及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变 更、注销及管理编辑人员信息需在昆明市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信 息备案登记系统(http://wxb.km.gov.cn/badj/#/login)进行动态登 记。
第十条 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党政群新媒 体要清理整合, 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 由主办单位向市委 网信办提出关停申请, 批准申请后向社会公告, 并及时注销账号, 同步在昆明市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信息备案登记系统完成备案 信息变更。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一条 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谁开办、谁主管, 谁 应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 履行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规划建设、 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开设党政群网站及新媒 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管理负主要责任, 分 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发布三审机制, 明 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 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 文字关, 主要编辑人员原则上由开设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担任。严 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 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部 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 不得
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建立原创激励机制, 加大信息 采编力度, 提高原创信息比例。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 见及情绪的言论, 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 不 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 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 广告页面。
第十三条 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 务需求的个人信息, 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严禁购买“粉 丝"等数据造假行为, 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 点赞、转发信息。对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 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 理。
第五章 机制保障
第十四条 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 24 小时应 急响应制度,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 容准确权威, 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 发现重大舆情 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监 管, 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 做好日常巡查巡检。政府系统开 设的网站及新媒体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 与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 知》(国办秘函〔2019〕19 号) 的检查指标; 党委及其工作部门、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不具备行政
职能的事业单位开设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的检查标准, 原则上与 政府网站及新媒体保持一致; 国有企业、学校、医院、媒体等具 有行业特性单位的检查标准可在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的基础上, 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研究形成适用多领域检查标准。
第十五条 市委网信办牵头组织开展市级党政群网站及新 媒体日常监测, 通过系统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 对党政群网站 及新媒体的整体运行情况、信息内容差错等进行日常巡检, 监测 结果将通过昆明市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信息备案登记系统推送 至各备案单位账号; 各级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主管单位负责督 促、指导本级本部门做好日常监测及整改工作, 主动配合市委网 信办将本级本部门网站及新媒体接入昆明市党政群网站及新媒 体日常巡查纠错系统; 各主办单位配合做好问题整改工作, 在 8 小时工作时间内接到整改通知的, 一般问题在 1 小时内、严重问 题在30 分钟内完成整改; 在 8 小时工作时间外及节假日接到整 改通知的, 一般问题在 4 小时内、严重问题在 2 小时内完成整改。 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 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 预案,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六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信息内容公开工作情况作为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建立党政群网站及新媒体的监 管机制、约谈问责机制, 加强考核与监管, 切实推动网络意识形 态工作责任制、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有效落实。
第十八条 市委网信办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 巡察办建立协调机制, 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加强信息沟 通, 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九条 市委网信办将每季度对日常巡查数据错误率高 和长期不发布、运维不认真、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得力、群众不 满意的网站、新媒体主办单位印发工作整改函, 若下季度仍无明 显改善, 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意识形态责 任制考核、目督考核中扣分, 并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 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管理办法由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